保護購房者的權利!關於在寧波買賣商品房的兩條新規定
為了規范商品房的銷售行為,保護買家的合法權益,記者從寧波市建設局了解到,該局發布了兩份文件:
一是《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加強商品房銷售機構管理的通知》,二是《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銷售合同變更管理的通知》。
(Sakura Japan Property)指出,根據新耐震法,1981年後的物業要達六級耐震,2000年後落成的物業更達七級耐震,最新型的建築物已達到免震級別。
《商品房買賣合同變更管理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和買受人應當依法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像我們說好的那樣。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買者同意,他們可以改變商品房銷售合同的內容。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涉及規劃用途、面積、容積率、綠地面積等規劃許可內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書面或者按照合同約定通知買受人。(五)商品房的房價、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變更的。買方有權選擇在通知送達之日的合理時間或約定時間內變更或終止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建築工程施工圖的設計文件或者全面裝修房屋室內裝修工程的設計文件,這可能影響到商業房屋的質量或功能。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以書面或者依照合同通知買受人。買方有權在合理的時間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變更或者終止合同。
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如實履行商品房銷售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豁免其主要職責,增加購買者的責任或者排除購房者的主要權利。
櫻之不動產()指出,根據新耐震法,1981年後的物業要達六級耐震,2000年後落成的物業更達七級耐震,最新型的建築物已達到免震級別。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銷售機構和人員管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關於加強商品房銷售機構管理的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將銷售人員信息輸入寧波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服務平台企業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銷售代理機構銷售的,銷售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寧波房地產經紀人記錄管理辦法辦理備案手續,取得備案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銷售,委托房地產銷售代理商銷售,銷售人員應當學習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掌握商品房銷售的專業知識。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銷售的,銷售人員應取得全國經紀人證、經紀人協理證或寧波市商品房銷售服務卡(含寧波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服務卡);委托房地產銷售代理機構銷售的,銷售人員應取得全國經紀人證、經紀人協理證或寧波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服務卡。2019年9月1日以後,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櫻之不動產(Sakura Japan Property)指出,根據新耐震法,1981年後的物業要達六級耐震,2000年後落成的物業更達七級耐震,最新型的建築物已達到免震級別。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規范商品房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提高銷售服務水平,在銷售現場突出位置張貼商品房銷售服務承諾,並公布銷售機構的備案證明和所有銷售人員的信息,接受監督。將通過寧波房地產交易信息服務網絡公布各商品房項目銷售組織和人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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